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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天新材: 关于回天转债2025年付息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5-11-02 01:25    点击次数:155

证券代码:300041        证券简称:回天新材            公告编号:2025-58 债券代码:123165        债券简称:回天转债               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天转债 2025 年付息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回天转债”          (债券代码:123165)将于 2025 年 10 月 27 日按面值支付第 三年利息,每 10 张“回天转债”(面值 1,000.00 元)利息为 10.00 元(含税)。 月 26 日,票面利率为 1.00%。 年 10 月 24 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25 年 10 月 24 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关于同意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2]2020 号),于 2022 年 10 月 27 日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回天转债”)8,500,000 张,每张面值人民币 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公司将于 2025 年 10 月 27 日支付“回天转债”2024 年 10 月 27 日至 2025 年 10 月 26 日期间的利息,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可转债基本情况 第五年 2.00%、第六年 3.00%。 期归还所有未转股的可转债本金和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1)计息年度的利息计算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本次 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 权登记日持有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本次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本次可转债发行首 日。   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 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 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 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 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本次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 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债券的信用等级为 AA-,评级展望为稳定。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本次付息为“回天转债”第三年付息,计息 期间为2024年10月27日至2025年10月26日,当期票面利率为1.00%,本次付息每 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 税,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为8.00元(税后); (财税〔2018〕108号)和《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规定,对境外机构投 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实际每10 张派发利息10.00元; 其他债券持有者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和付息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 2025 年 10 月 24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全体“回天转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并及时、足额向中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划付本期利息资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 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 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 (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转换成股票的可转债不享受当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延续境外机构 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 34 号)等规定,自 2021 年 11 月 7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 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故非居民企 业(包括 QFII 和 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上 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 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咨询机构:公司证券部   咨询电话:0710-3626888-8068/8070   投资者如需了解“回天转债”的其他相关内容,请查阅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25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湖北回天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八、备查文件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付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